福建省城鄉供水條例
第五十條新建城鎮住宅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統一維護管理。已建城鎮住宅供水設施,經供水單位查驗合格后,由供水單位進行運行維護。
已建城鎮住宅供水設施移交供水單位維護管理前,產權人或者原管理單位應當將竣工總平面圖、結構設備竣工圖、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設備的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等設施檔案及圖文資料一并移交。
第五十一條城鎮住宅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費用,計入供水單位運營成本,通過供水價格統一核算。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統籌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的運行、維護與管理。
第五十二條供水單位對城鎮住宅供水設施實施統一維護和管理,應當建立健全設施維護、清洗消毒、水質檢測、持證上崗、檔案管理、應急和安全防范等制度,確保供水設施完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衛生管理人員,每月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季度至少對供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并向用戶公布。
第五十三條供水單位進行供水設施搶修時,公安、交通運輸、市政等有關部門予以必要保障,用戶應當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六章用戶權益保護
第五十四條用戶享有下列權利:
(一)安全、連續用水;
(二)使用符合國家和地方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
(三)查詢用水業務辦理、用水量、水質、水價和水費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用戶對供水服務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
第五十五條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障穩定、不間斷供水;
(二)供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按照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水壓測試點,并保證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城鄉供水水壓標準;
(四)按時準確抄表,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水費結算服務;
(五)安裝的結算水表符合國家計量規定,并定期檢定、維修和更換;
(六)建立經營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水質、水價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七)建立投訴、查詢熱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復、處理用戶反映的問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供水單位不得實施下列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
(一)在收取水費時違規代收其他費用,或者未經用戶同意強行劃轉應繳費用外的其他費用;
(二)不執行規定的水價政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變更收費標準;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用水申請或者供水;
(四)不按照規定擅自中止供水、限水;
(五)違反規定擅自增設供水條件;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用戶申請用水、暫停用水或者恢復用水、增加用水容量、改變用水性質以及更名過戶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供水單位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并及時辦理。
第五十八條供水單位因工程施工、設施檢修或者突發事件等原因需計劃性停水或降低水壓,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對外發布搶修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通知用戶。
連續停水二十四小時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供水相關單位采取臨時供水設施,并及時通知用戶,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五十九條注冊水表存在故障的,用戶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維修或者更換。注冊水表發生故障導致無法正常計量,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估算水費;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發現故障前三個抄表周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水費。
用戶或者供水單位對注冊水表讀數有異議,提出送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的,供水單位應當負責提供替換水表,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送檢注冊水表經檢定,符合國家標準的,檢驗費和更換費用由提出異議方承擔;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供水單位承擔并負責更換注冊水表。對發生異議前最近一個抄表周期的用水量,由供水單位根據檢定結果計算用水量后追收或者退還水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城鎮供水管網覆蓋的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自備水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供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供水管網壓力不符合國家及本省規定的標準;
(二)未按照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三)新建、改造項目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的;
(四)未履行通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水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水質檢測工作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鄉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生活飲用水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管網系統與城鄉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二)在城鄉供水設施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安裝影響正常供水的其他設施的;
(三)在規定的城鄉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四)轉供城鄉公共供水的;
(五)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鄉供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依法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鄉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立即停止供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用水申請或者供水,擅自中止供水或者限水的,或者擅自增設供水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單位未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或者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變更收費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竊水或者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除補繳水費外,并處補繳水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供水單位未對負責維護管理的住宅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或者未按照規定管理導致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包括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和街道。
本條例所稱城鎮供水,指城市、建制鎮(鄉)所在地的集中供水。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一萬人以上的農村供水比照城鎮供水執行。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中供水,指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上,未達到城鎮供水標準的農村供水。農村分散供水指不具備集中供水條件的農村地區通過泉水、地下水等分散式水源供水。
本條例所稱住宅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設施),指從城鄉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閥門位置至用戶注冊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閥門、泵房設施、水箱、儲水池、電氣和自控設備、儀器儀表等。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